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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拿回配偶给予第三者的财物?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7-15 14:29)    点击:298

如何拿回配偶给予第三者的财物

导读:俗话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句话总会在现实中得到印证。夫妻双方生活得久了,有些人便觉得枯燥乏味,禁不住外界的新鲜诱惑,容易出轨,期间大多数都会给予第三者财物。若真如此,在感情已破裂的情形下,配偶给予第三者的财物,另一方能否要回?

 

用户咨询:

我的丈夫在一次联系旅游业务时认识了第三者。随后二人交往密切,并发生不正当关系。在长达两年的不正当关系期间,我的丈夫多次银行转账给第三者,共计20万元,这些我都不知情,现在我想要回这些钱,我该怎么办呢?

1.如何认定财物的性质?

并不是所有的婚内出轨赠与行为都无效,如果赠与的财物属于个人财产, 那么当事人就无法主张要回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因此,首先我们需要考虑这笔钱的性质,赠与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该案例当中,当事人的丈夫向第三者转账,因货币作为特殊的物,具有种类物的各项特征,且金钱又具有占有即所有的特性,因此难以认定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且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能否拿回金钱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男方背着女方将20万元通过银行多次转账给第三者,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利主张要回;并且,男方与第三者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不符,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当事人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20万现金。

3.当事人如何向法院起诉才能拿回财物呢? 

第一,当事人可以赠与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赠与合同无效并请求第三者返还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合同无效。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无权处分人的私自处分的财产。

在本案中,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将与女方的共同财产20万元转账给第三者,且财产支出并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所以男方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在女方事先不知情事后追认的情况下,男方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效,女方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进行追回

第二、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当得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自己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该财产 

   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针对夫妻一方向不正当交往对象给付金钱或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需要认清两者间的法律关系,以赠与合同或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寻求正确的救济诉求以便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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